陕西出台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近日发布了《进一步推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同时还配套出台了《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和《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出台上述细则和规程的目的是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扩大对外开放,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相关人士表示。
《实施细则》在贸易便利化、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资金运作灵活性、开放外汇衍生产品交易、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等方面有所创新。《实施细则》进一步简化企业贸易单证审核。在企业方面,所有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均可在自贸试验区内银行申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不受自贸试验区外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管理等级的限制;在银行方面,放宽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办理货物贸易电子单证业务的限制条件。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外汇资金的收付将更加便捷。自贸试验区内A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境内收取外币租金。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可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
另外,《实施细则》还提出开放衍生品交易市场。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支付。进一步推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一方面,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另一方面,扩大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参与主体范围,具备一定特征且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可按规定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